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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淡水资源的国家犯罪           ★★★
破坏淡水资源的国家犯罪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http://www.frchina.net/data/detail.php?id=8159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8-2 16:44:32

破坏淡水资源的国家犯罪
    水为一切生命所必需。地球上的水似乎取之不尽,但对于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必要资源来看,淡水资源是人类的主要水资源,它仅占地球水资源总量的2.5%,而且其中大部分以无法使用的冰山形式存在于极地,人类可以利用的淡水资源只占地球水资源很微小的一部分。淡水资源是地球水圈的基本构成部分,是适宜生物生存的生态系统不可缺少的一部分。随着人口的增加,经济的发展,工农业对于淡水资源的不合理使用,水资源短缺和污染已经成为全人类共同面对的严峻问题,随着人口的增多和世界经济活动的加强,缺水问题成为许多国家的新的制约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瓶颈。比如在中国,平均年水资源总量为28124亿立方米,看似很丰富,但按人口计算,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为在2000立方米左右,约为世界人均水平的1/4,水资源相当紧张,全国300多个城市缺水。淡水资源的供应量非常有限,并且在人类活动的影响下,淡水资源易受人类活动的破坏。因此,每个国家都必须认识到淡水资源治理的重要性,在国家治理中切实要负起对淡水资源进行统筹规划和管理的国家治理责任。
    人类工业、农业生产活动和人类生活会使大量的和废弃物不经过任何处理就直接排入水中,使水受到污染,改变了水质,使水不再适宜被人类所利用。新华网华盛顿2004年8月24日报道:据美国环境保护局发表的年度报告,美国三分之一的湖泊和四分之一左右的河流受到的污染,以致于在这些湖泊和河流中生活的鱼类汞、砷、铜、铅等对人体有害的化学物质严重超过标准而不再适宜人类食用。人类的生存离不开淡水,淡水资源是人类生存的必要条件,在大多数人看来,地球上的淡水似乎取之不竭,用之不尽,但是,据联合国的统计数据,占全世界人口约40%的人,即20余亿人,缺少饮用水或缺乏干净的饮用水。预计在2025年以前缺少淡水的人数将增至55亿人,占全世界人口的2/3。世界上数以千万计的人们却得不到安全、清洁的饮用水,水不仅是生命的源泉,不清洁水同时也是许多病菌如痢疾、疟疾、血吸虫病、传染性肝炎以及霍乱的主要传播途径。由于饮用了不清洁水,每年有成千上万的儿童每年死于非命,从全世界的范围来看,水污染已经导致高达几十亿的人口无法获得洁净的用水。在我国,全国农村约有1.5亿人口饮用水微生物含量超标,农村居民中饮用水氟砷含量超过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约有6500多万人,农村饮用苦咸水的约有3700多万人,通过饮水发生和传播的疾病已达到50多种。
   【国家犯罪点:国家行为不履行或怠于履行保障公民用水安全的国家治理责任】
    水受到污染,意味着水体被会导致水质发生变的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征改变的物质侵入,从而影响水被人类的正常的、有效的利用,以致于危害到人类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水的污染可能由自然污染造成,也可能由人为污染造成,而人为污染是造成水污染的最主要原因。对于自然污染,国家的责任在于对自然污染的预防和事后救济,对人为污染,国家的责任除了对人力污染的预防和救济外,国家行为不得主动造成水污染也是国家的重要责任。
    淡水虽然是一种可以再生的资源,但其再生性取决于有规律的水循环系统。但随着人类经济活动的开展,人口的增加对淡水需求量的增加,人类对于淡水污染防治的不力或疏于治理,淡水水系被污染严重;许多国家在国内许多主要河流上建造水坝发电,破坏了河流本身的生态系统,改变了河水的自然水流规律,对水的自身循环系统受到了严重的影响,从而改变了河流的自身规律,不少河流因此而逐步减少流量、水质严重恶化、流域内的生态遭受到严重的破坏,在世界淡水鱼种类中,有大量的鱼类生存受到威胁,甚至濒临灭绝,在北美,淡水动物是面临灭绝危险最大的野生动物群体,其灭绝速度是陆地动物种类的5倍。在中国,黄河是中国北部地区的主要淡水来源,但自1985以来,黄河断流现象越来越严重,入海前就已经干涸了的现象增多,在1997年黄河共有226天的枯水期,由此影响到流域内人类的生存和生活。

【国家犯罪点:国家行为破坏水资源的良性循环】
    民以食为天,粮食的生产必须依赖于充足的水源。由于农业生产对于水资源的过度掠夺,许多国家的用水速度已经超过了水通过自身循环而再生的速度,从而导致水资源的日益匮乏对农业生产和人类生存带来巨大的潜在危险。而干旱问题更是世界上的贫穷国家面临的最大问题之一;抛开淡水资源对于人类生存的必要性,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角度讲,淡水资源已是制约人类21世纪可持续发展的瓶颈。
    下水资源是人类的重要水资源,如我国地下淡水天然资源量占国内水资源总量的1/3,全国400多个城市开采利用地下水,在城市用水总量中地下水占30%。但是,人类活动对于地下水资源的利用也对地下水资源造成了严重危害。由于人类对地下水资源的过度开采,导致部分地区出现区域地下水位下降,最终形成区域地下水位的降落漏斗,使平原或盆地湿地萎缩或消失、地表植被破坏,导致生态环境退化;同时,由于一些城市如上海、天津、太原等城市,过度开采地下水,发生了地面沉降、地裂缝现象,对人类生命及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比如在西安,由于城市地下水位的持续下降,出现了多处地面沉降和地裂缝;同时,在沿海地区,由于城市地下淡水总量的减少,引起海水倒贯,导致地下淡水水质恶化。据统计,目前中国约有一半城市市区的地下水污染严重,地下水水质呈下降趋势。人类活动在对地下水进行开采利用的同时,地下水资源的浪费现象严重。据国家有关部门统计,我国与发达国家相比,工业产值耗水量是发达国家的10倍以上,粮食的耗水量是发达国家的2倍以上。
    【国家犯罪点:国家行为不履行或怠于履行对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对水资源合理利用的治理责任】
     同时,对于地下淡水资源,人类在不断进行开采的现时,还忽视了对地下淡水资源的保护,对地下淡水资源造成污染和破坏。在我国,全国多数城市地下水受到一定程度的污染,局部地区地下水部分水质指标超标, 其中,工业生产污水或有害物质是造成地下淡水资源破坏的一个主要原因,在大同,在煤炭资源的开发的同时,也使地下淡水资源受到多种有害物质的污染,有些有害物质甚至严重超标达26倍。不达标生活污水的排以及农业生产中的农药化肥,也在对地下淡水造成污染,使相当多的地下饮用水源受到侵染,地下水水质的不断恶化,使公民的饮用水安全问题日益突出。据国家有关部门不完全统计,我国约有7000多万人饮用的地下水不符合饮用水水质标准。
    人类在淡水资源的管理上尽管付出了艰辛的努力,取得了显著的收获,但仍不够,离人类生存和发展对于淡水资源的需求还很远。为了在国际上取得对淡水资源保护的一致认可和行动, 1972年,联合国第一次环境与发展大会就指出:下一个危机是水。1977年,联合国大会强调:“水,不久将成为一个深刻的社会危机”。第47届联合国大会决定:从1993年开始,每年3月22日被定为“世界水日”, 要求各国根据自己的国情,在这一天就水资源保护与开发开展一些具体的活动,提炼出一个与水资源保护有关的主题,以提高公众意识。1997年联合国再次呼吁:“目前地区性水危机可能预示着全球危机的到来”。2000年,联合国千年首脑会议决定,世界各国应在2015年之前将无法获得洁净饮用水的人口减少一半。2001年12月,主题为“水—可持续发展的关键”的国际淡水资源会议在波恩开幕,有145个国家的代表出席会议,与会者主要就水资源的保护、合理用水、节约用水以及合理分配跨国水资源等问题展开讨论。在2002年召开的世界可持续发展首脑会议上,各国领导人决定争取在2015年之前将无法获得适当卫生服务的人口减少一半。联合国2002年12月12日宣布启动“国际淡水年”计划,并将2003年定为“国际淡水年”,联合国承诺,让更多的人能够得到清洁饮用水,保护饮用水的水源。
    是不是人类的生存与发展、经济与社会的发展以淡水资源的污染为代价?是不是当人类已经没有水可喝的时候才匆忙去走着一条“先污染、后治理”的路子?在水资源保护方面,应当借鉴法国经验。在法国,基本建立起了符合欧盟标准的污水处理系统,城市的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在人口聚居的大规模市镇都建有污水处理厂,而对于污水处理不能达标的地区增加征收水源管理费。为限制农业生产使用的农药和化肥对水资源的破坏,法国将农业用水税率提高,对化肥或农药生产商加收部分税金用来处理污水。在诸多措施的配合下,法国的水资源污染治理成效显著。相比之下,我国淮河治理的大资金投入、长时间消耗的结果却是功亏一篑或成效太微。
国家倒底在对于水资源污染事件中负什么样的责任?如何避免国家犯罪?
国家对水资源的治理责任是国家责任在环境保护中的具体表现,由于水对于个人生存和国家发展的重要性,决定了国家在水资源中不可推卸、不可懈怠的法律责任。首先,国家必须国家治理的理念上确实认识到水资源治理的重要性,认识到水资源污染对人类对生存和发展的不利后果,确保国家行为主体都在思想上提高国家行为对水资源治理的必要性和必然性认识,认识水危机对于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极端重要性,把水资源治理与国家治理日常治理联系起来,成为国家行为的日常性、规范性必然性工作。从水资源严重受污染多宗案例事实情况来看,国家和国家行为主体在思想认识方面,并没有达到高度的认识,没有树立起对水资源治理的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治理观念,还没有正确认识到水资源与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关系、水资源与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的关系,没有认识到水资源治理的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水资源治理的局部利益与水资源治理的国家利益、再次,对于水资源的国家治理缺乏必要的群众基本,缺乏必要的宣传和教育手段,没有形成全民的水资源防治意识和行为,公民群众对水资源防治的意识不高,对水资源、水土流失和生态破坏的危机认识不足。水资源治理是一个系统工程,要在国家治理行为责任性的基础上,照顾到公民群众的利益,考虑到公民在水资源治理方面得与失,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既要照顾特定公民群众的利益和需要,又要不妨碍水资源治理的正常进行,协助公民对水资源的科学规划和合理开发利用。在必要的条件下,国家必须加大对公民利益的补偿性投入,从工作与生活上给予公民群众相应的关怀,促进特定公民群众的生存与生活方式适宜水资源防治的必要转变。
加强水资源保护、防治水资源的不合理利用、抑制水资源污染和破坏并不是什么难事,历史上,人们为防止水污染,已经做出了表率。1902年,比利时开始采用氯气来消毒饮用水;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由于现代工业的飞速发展,加剧了工业废水对水质的污染,以健康饮用水为主题的瓶桶装水行业应运而生;进行20世纪末,人类探讨更适宜人饮用的水供应系统,通过管道供应高质量可直接饮用的纯净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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