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中介机构: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以下简称《指引》)的精神,为确保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科学、规范、公正、高效地开展,根据《办法》和《指引》规定,辽宁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在我省选择确定一批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税务师事务所参与全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中介机构须具备如下基本条件: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3年以上,近3年内无不良记录;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0%,全年月平均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相关政策。 请符合基本条件的各有关中介机构按照附件要求认真填写有关信息,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务于2008年8月12日前将材料(电子表格及书面材料一式两份)报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乔德波 付岩 电 话:024-23983088 E-mail:fuyan0715@163.com 地 址: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24号科技厅高新处1410 邮 编:11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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